1. |
主席盃以聯賽第一循環甲組第1名至第9名之球隊、乙組第主席碟及1名至第6名之球隊及丙組第1名之球隊競逐(共16隊); 主主席盾席碟則以第一循環甲組第10名至第11名球隊、乙組第7名至第11名之球隊、丙組第2名至第8名之球隊及丁組第1名至第2名之球隊競逐(共16隊); 主席盾則以第一循環乙組第11名之球隊、丙組第6名至第10名之球隊及丁組第1名至第10名之球隊競逐(共16隊); 各組分配於已編定之主席盃四個組別、主席碟四個組別及主席盾四個組別, 然後, 三個盃賽四個組別各自以單循環聯賽形式得出每組最高積分之兩隊, 再以單淘汰交义對賽而直至產生主席盃、主席碟及主席盾冠軍球隊。 |
2. |
球隊之主場乃根據賽會已編定之賽程為準, 如編到主場之球隊必須提供場紙作主場之用。 |
3. |
在進行分組單循環對賽時, 比賽以積分制方式進行, 勝方得三分, 打和各得一分, 負方得零分。 |
4. |
在進行第一階段之分組單循環對賽時, 如有同分, 則以得失球差計算, 入球多者為先; 如得球相同, 則以失球較少者為先; 如再相同, 則以雙方同組對賽成績較優者為先; 如再相同, 則以雙方同組罰牌紀錄較少者為先; 如最後再相同的話,則重賽決定出線資格。 |
5. |
在進行第二階段之單淘汰對賽時, 比賽時間為七十分鐘全場, 三十五分鐘半場, 中場休息十分鐘。 每場賽事如賽和, 雙方即互射3球突然死亡十二碼, 再和則即時擲毫作勝負,但互射十二碼途中,場地突然關燈的話,則即時擲毫作勝負。 |
6. |
季軍戰及決賽之場地則由賽會協助安排中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