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會賽事共設有聯賽盃、 淘汰盃及主席盃、碟或盾等三項盃賽。 |
2. |
所有賽事必須於11人標準草地、 仿真草或人造草足球場進行。 |
3. |
每場賽事開始前, 雙方對賽球隊必須直接繳付該場平分之球証費用給予球証, 如有任何錯漏, 本會一律不予賠償; 而賽事開始前, 作客球隊亦必須即時直接繳付平分之場地費用(票面價)給主場球隊, 如有任何錯漏, 本會亦一律不予賠償及追討。 |
4. |
場地費用以場紙上印有之票面價或康文署同等區域及場地之最高收費上限為準。 |
5. |
球証費用則以賽會已選定之前進裁判會的固定收費HK$860為準(即任何時間、日期或地點都劃一收費)。 |
6. |
各參賽球隊必須按照賽會編定之賽程進行比賽(例如: 聯賽盃在11月開始, 淘汰盃在12月開始, 主席盃則在4月開始)。 |
7. |
所有比賽時間特定為星期一至六, 晚上八時半至十一時, 但八時之場地時段, 則祗限於樂富人造草場、 旺角界限街人造草場、 石硤尾公園仿真草場和九龍仔公園1號仿真草場; 而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中午十二時至晚上十一時均為比賽時段。 |
8. |
在元旦日、 年卅晚、 農曆新年年初一至初七、 情人節、 復活節(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和星期一)、 母親節、 父親節、 清明節、 端午節、 重陽節、 中秋節、 冬至、 聖誕節(24號、25號和26號)及除夕等重要節日, 作客之球隊有權拒絕作賽, 除以上節日及運用作客拒絕權(即賽例第37條)外, 所有作客球隊均不能拒絕作賽。 |
9. |
本會之每場賽事, 每隊球隊在比賽過程中, 最多可更換7名球員(已包括守門員在內)。 |
10. |
所有賽事之主場球隊必須在比賽日前7天通知賽會有關比賽之資料, 作客球隊亦必須在通知後翌日確實賽期, 而賽會則於比賽日前最少5天落實作客球隊、 比賽之日期、 時間和地點及安排球証執法。 |
11. |
所有已編配之賽事, 如有任何一方之球隊不能在指定的時間作賽, 該球隊必須於比賽日前4天通知賽會及對手, 如在該4天內賽會無法再安排球隊補替的話, 則作自動棄權處理, 而該棄權球隊必須付上該場賽事之一切費用損失及處罰的責任(例如: 無論主場或作客一方都需付給對方全部場費HK$960, 罰款HK$300, 被判輸零比三給對方及紀律分扣五分)。 |
12. |
所有已編配之賽事, 如有任何一方之球隊不能在指定的時間作賽, 該球隊必須於比賽日前4天通知賽會及對手, 但如對方接受及答應可改期進行補賽的話, 該場補賽必須在這取消賽期之一個月內進行, 否則亦作自動棄權處理; 而該被取消之場地費用, 無論主場或作客一方亦需要照價(HK$960)賠償給對方, 罰款HK$300, 被判輸零比三給對方及紀律分扣五分, 以示公允。 |
13. |
如賽事因球隊取消而又不足72小時或開賽前6小時通知球証會的話, 違規球隊必須繳付球證費用之一半給已預定當日執法之球証; 但如賽事因天氣或特別事故取消而不足24小時通知球証會的話, 則不須繳付任何費用給已預定當日執法之球証; 而當球賽開始後至半場前, 球證人數最終都齊全的話, 球隊都必須繳付全數球証費用; 而當球賽開始後至半場後, 球證人數仍欠缺一人時, 球證費用則減收HK$100。 |
14. |
賽事進行期間之所有罰款或拖欠款項, 必須在一個月內全部繳付, 否則, 本會有權凍結所有已編排或未有賽程之賽事, 並直至清還所有款項為止, 而所有因被凍結產生之一切費用, 均由欠款球隊一方全部負責承擔。 |
15. |
每位球員祗可最多註冊任何兩隊球隊參賽, 如在賽事進行期間有任何球員需要轉會, 則需執委會通過才能完成; 同時, 聯賽盃每隊祗可有4名球員註冊其他球隊, 而出賽亦可派出全部4名球員; 但該雙重註冊球員在所有賽事(聯賽盃、淘汰盃及主席盃), 如效力之兩隊對賽的話,必須於球員註冊時預先填寫表格申報效力那支球隊,方可上陣比賽。 |
16. |
所有球員註冊必須在11月30日前辦妥, 第二次之球員註冊日期為2月1日至2月15日, 而最後一次之球員註冊日期為5月1日至5月15日, 除上述註冊日期以外, 賽會一律不再接受任何球員註冊(除得執委會通過例外)。 除此以外, 所有球員無論在任何時間於足總註冊, 該球員便即時在本會成為註冊有分球員。 |
17. |
每次球員註冊都不能轉換或加減多於16人。 |
18. |
所有新加註冊之球員, 必須在比賽前五天向賽會申請及辦妥所有註冊事宜才可出賽。 |
19. |
每隊參賽球隊必須於註冊期內第一場已安排之賽期前五天提交所有註冊球員之身份証副本及彩色近照兩張, 以作球員証及賽會存檔之用; 此外, 本會一律不接受多於一次遞交註冊球員之申請。 |
20. |
每隊球隊必須準備最少兩套不同顏色的球衣作賽(以對比或深淺顏色最佳)。 |
21. |
每次主場之球隊必須在賽前3天與對賽之球隊互相溝通確實比賽日期、 時間、 地點、 賽事性質及球衣顏色等等, 如3天內才與對賽之球隊確認球衣顏色, 此時主場之球隊便喪失首先選擇球衣顏色之權利。 此外, 兩隊雙方在通知確認後, 可給賽會訊息以作存檔。 如主場球隊在通知確實後有任何錯漏出現而導致賽事無法如期進行, 主場之球隊需要付上該場賽事之一切費用損失的責任(以賽例第11、 12及13條之罰則為標準); 相反, 如作客球隊在對方通知確實後仍有任何錯漏出現而導致賽事無法如期進行, 作客之球隊則需要付上該場賽事之一切費用損失的責任(以賽例第11、 12及13條之罰則為標準)。 |
22. |
每場賽事之球隊球衣, 必須每件都有不同的球衣號碼(1號至99號)及祗准許兩件沒有球衣號碼的球員作賽, 如有1號球衣在場中比賽的話, 則必須由守門員穿著, 否則球証有權拒絕此球員出賽 |
23. |
每場賽事任何球員出賽之球衣顏色和款色必須相同一致, 但本會祗准許一件球衣款色不同, 但其球衣顏色必須相同一致, 否則球証有權拒絕此球員出賽(守門員之球衣例外)。 |
24. |
出場比賽之球員必須穿著整齊球衣、 球褲、 長襪和護脛, 而球衣號碼亦必須與填寫之出場表格相同, 否則球証有權拒絕此球員出賽。 |
25. |
每場賽事雙方對賽球隊必須各自帶備最少二個已充氣及符合作賽標準之5號足球, 如被發現沒有帶備足夠足球之球隊而令賽事無法進行, 則作自動棄權處理, 該球隊必須付上該場賽事之一切費用損失的責任(以賽例第11、 12及13條之罰則為標準)。 |
26. |
如在賽事進行期間, 球隊任何一方踢失對方之皮球, 都需賠償HK$300給對方球隊, 以示公允。 |
27. |
在草場或仿真草場出場比賽之球員可穿著膠釘球鞋、 人造草鞋或白布鞋作賽, 而銻釘的球鞋則不能出場比賽。 |
28. |
在人造草場出場比賽之球員可穿著人造草鞋或白布鞋作賽, 而銻釘或膠釘的球鞋則不能出場比賽。 |
29. |
各參賽球隊及球員, 在比賽期間必須服從和尊重球証之任何判決, 如對有關賽事裁判執法上有任何意見或不滿, 都絕不應對球証有任何言語上或身體上之不禮貌行動和行為(例如: 粗言穢語、 恐嚇、 拒絕付款等等), 賽後領隊應以書面或每月例會中向賽會提出或投訴, 而賽事執委會則會儘快作出裁決。 |
30. |
出場比賽之球員不可配戴眼鏡(國際足協認可或球証批準作賽之眼鏡除外), 亦不可配戴任何可以傷害其他球員之飾物作賽。 |
31. |
本會所有聯賽賽事之比賽時間為七十分鐘全場, 三十五分鐘半場, 中場休息十分鐘; 而所有淘汰賽賽事之比賽時間都為七十分鐘全場, 三十五分鐘半場, 中場休息十分鐘, 但如打和的話, 便即互射5個突然死亡12碼, 再和則擲毫決定該場勝負。 |
32. |
每隊比賽之球隊在球賽開始時, 如球員作賽人數少於七名, 球証會即時終止比賽, 違規球隊會判輸零比三給對賽球隊。 但如在比賽過程中少於七名球員, 球証亦會即時終止比賽, 而違規球隊當時在領先的話, 該球隊會判輸零比三給對賽球隊及保留罰牌紀錄; 如違規球隊當時在得失球差落後三球或以下的話, 該球隊會判輸零比三給對賽球隊及保留罰牌紀錄; 如違規球隊當時在得失球差落後四球或以上的話, 則判當時賽果和罰牌紀錄全部有效及輸給對賽球隊。 |
33. |
每場賽事雙方對賽球隊必須填寫由賽會提供之正本出場表格, 任何忘帶出場表格或即時填寫而多於一次者均屬無效及作棄權論。 如有違規者導致球賽不能順利進行或完成, 球証有權拒絕該球隊作賽, 而該球隊會判輸零比三給對賽球隊及需要付責當日之全部場地和球証費用(以賽例第11、 12、 13條及罰款細則第6條之罰則為標準)。 |
34. |
比賽雙方球隊必須在指定開賽時間前五分鐘向當日執法之裁判員報到及核對出場表格上填寫之出賽正選球員、 球衣號碼和比賽資料。 如任何一方之球隊仍未能於指定開賽時間後十分鐘向當日執法之裁判員報到及填寫清楚以上出賽資料, 當日執法之主裁判有權拒絕開賽或取消該場賽事, 而該球隊會判輸零比三給對賽球隊及需要付責當日之全部場地和球証費用(以賽例第11、 12、 13條及罰款細則第6條之罰則為標準)。 |
35. |
比賽開始後, 任何新增加在出場表格之球員, 均屬無效而不得作賽。 |
36. |
雙方對賽球隊在比賽開始前或更換球員時, 均需要出示賽會發出之球員証給球証核對身份, 如有任何忘帶球員証或與出場表格資料不符之球員, 球証有權要求該球員出示身份証核對及拒絕該球員出賽, 而違規者以罰款細則第6條為標準。 |
37. |
每隊球隊在全季賽事中, 均有2次之作客拒絕權(包括聯賽盃、 淘汰盃及主席盃), 但以約賽球隊及約賽星期天為準則(例如: 甲隊在星期日主場約戰乙隊, 如乙隊運用拒絕權的話, 甲隊則不能在本季內之星期日再次約戰乙隊), 而五月份則不接受任何之作客拒絕權。 |
38. |
所有球隊必須按照賽會編定之賽程表進行, 每隊球隊必須每月提供不少於一場之場紙作主場之用, 如當月未能提供場紙的話, 該球隊必須於下個月連同上月所欠之場紙一併提供, 否則作自動棄權處埋(以賽例第11及12條之罰則為標準), 如球隊在一個球季以任何理由棄權多於3次者, 本會有權即時終止其參賽資格及取消其會藉, 而其參賽之行政費用及原定之保證金亦將不會被發還。 |
39. |
所有球隊必須按照賽會編定之賽程表進行, 主場球隊如仍未能於下個月份約賽上個月份之作客球隊, 該主場球隊會被賽會判輸零比三給作客球隊。 相反, 作客球隊如仍未能於下個月份答應約賽上個月份之主場球隊, 則亦會被判輸零比三給主場球隊。 |
40. |
所有球隊不能拒絕比賽後計三天之賽期, 否則亦作運用作客拒絕權或自動棄權處埋(以賽例第11及12條之罰則為標準)。 |
41. |
如主場球隊在當月已有場紙, 但作客球隊欲主場球隊用自已之場紙來作賽, 而主場球隊又同意的話, 主場球隊亦祗需繳付該場地之票面價一半給作客球隊便可。 |
42. |
如有球隊於比賽當日爽約失場、 誤以為封場而沒有到球場作賽、 攪錯場紙、 作賽場地或時間、 爽約簽場等等, 都一律作棄權論, 賽會將判該失場球隊輸零比三給對賽球隊, 而且該失場球隊無論是主場或作客一方, 亦需要賠償HK$960給對方、 付責全部球証費用、 罰款HK$300及紀律分扣五分, 以示公允。 如賽會攪錯作賽場地或時間、 爽約簽場等等, 亦需賠償主隊HK$960及付責全部球証費用。 |
43. |
如有任何遺失或轉會之球員証而需要賽會補發, 每張收費HK$20作為手續費; 如有任何遺失整本賽事文件册而需要賽會補發, 則每本收費HK$900作為手續費。 |
44. |
如主場球隊需要賽會協助場地配給, 必須提早通知及預繳所有特定之場地費用(日間HK$760及夜間HK$960), 否則賽會一律不會受理。 |
45. |
如賽事進行至半場前, 因球員意外受傷令賽事延誤及導致腰斬該場賽事的話, 則需擇日重賽, 重賽之時間為球員受傷時之繼後剩餘時間, 賽果及罰牌則以當時腰斬時之紀錄為準; 但如賽事進行至半場後才發生意外而導致腰斬賽事, 賽果及罰牌則全部有效, 不設重賽; 如再有特別事故, 則全部交由執委會作出判決。 |
46. |
所有賽事未有經過裁判員確認完場或允許離場的話, 任何球隊都不能擅離球場或擅自作出取消賽事之決定, 否則, 違規球隊當時在領先的話, 該球隊會判輸零比三給對賽球隊及保留罰牌紀錄; 如違規球隊當時在得失球差落後三球或以下的話, 該球隊會判輸零比三給對賽球隊及保留罰牌紀錄; 如違規球隊當時在得失球差落後四球或以上的話, 則判當時賽果和罰牌紀錄全部有效及輸給對賽球隊,但雙方對賽球隊仍需繳付該場平分之場地及球証費用, 此外, 執委會亦會對違規球隊作出相應的處罰。 |
47. |
所有賽事因雙方球員打架、 毆鬥、 拉隊離場或任何不合法行為等等而導致該場比賽被腰斬取消, 賽會一律將有關賽果、 罰牌紀錄及球証報告等全部交由執委會作出裁決, 但雙方對賽球隊仍需繳付該場平分之場地及球証費用。 |
48. |
比賽期間因天雨、雷暴或突發性事件影響而場館或球証決定要中途腰斬賽事, 所有賽果及罰牌紀錄將全部取消並需另選比賽日期重賽, 因可補場關係, 雙方對賽球隊不需繳付該場平分之場地, 但球証費用則需全數繳付。 此外, 如賽事於開賽前因天雨或雷暴影響而場館或球証決定要取消該場賽事, 賽會則會各繳付HK$40給予已到球場之每位球証。 |
49. |
如有球員在比賽期間打架、 毆鬥或出言恐嚇等等而觸犯刑事法例, 賽會將保留權利提供有關之資料予警方協助調查。 |
50. |
所有因打架、 毆鬥、 拉隊離場或任何不合法行為等等而被腰斬取消之賽事, 雙方球隊之領隊必須即時通知賽會備案及於七天內提交報告給賽會。 及後, 賽會將儘快安排當日有關人仕展開聆訊, 而聆訊被傳召之人仕必須準時出席。 |
51. |
每場比賽後, 主客雙方球隊都必須主動通知賽會報告賽果及罰牌紀錄, 以便賽會儘快更新成績。 |
52. |
如球員在比賽時被球証判罰黃牌及紅牌, 該球員和其所屬球隊都會被賽會扣紀律分(詳情請參閱”紀律分制度表”)。 |
53. |
聯賽盃被罰紅牌之球員最少停賽一場(以執委會之判決為準), 該停賽之賽事必須於下一場賽事即時執行; 而球員每累積三張黄牌亦須於下一場賽事即時執行停賽(淘汰盃及主席盃則獨立計算)。 |
54. |
淘汰盃及主席盃被罰紅牌之球員最少停賽一場(以執委會之判決為準), 該停賽之賽事必須於下一場賽事即時執行; 而球員每累積兩張黄牌亦須於下一場賽事即時執行停賽(聯賽盃則獨立計算)。 |
55. |
如球員在任何不同賽事之最後一場被球証判罰兩黃一紅牌或一面直接紅牌而離場, 都必須於本季下一場之聯賽盃賽事停賽, 如沒有賽程的話, 則於來屆由第一場起計之賽事履行全部停賽總數的罰則。 |
56. |
所有球員如需要於下一場停賽, 一律由賽會通過網頁來通知被罰之球員及球隊, 而各領隊亦應該經常各自在網頁查核其球隊之球員罰牌紀錄, 以便與賽會核對正確及通知其球員被罰停賽之日期。 |
57. |
如球隊之紀律分被扣滿時, 該球隊便即時取消參賽資格直至整季賽事完結為止及沒收所有參賽之行政費用和原定之保證金, 更且, 賽會之執委會將商討日後可否再給該球隊參賽。 |
58. |
如球員之紀律分被扣滿時, 該球員便即時取消參賽資格直至整季賽事完結為止, 更且, 賽會之執委會將商討日後可否再給該球員註冊, 如執委會批准該球員來季可繼續註冊的話, 該球員亦需被扣兩分紀律分作起計點。 |
59. |
如有參賽球隊於賽事進行中退出或終止繼續比賽, 所有參賽之行政費用及原定之保證金將不會被發還, 而該隊之領隊及副領隊亦會被列入本會之黑名單及不能再次申請參賽和註冊比賽。 |
60. |
如有參賽球隊於賽事進行中退出或終止繼續比賽, 而當時該隊已完成一個循環所有賽事的話, 此循環所有已對賽之積分便會保留有效; 相反, 如不足一個循環所有賽事的話, 所有餘下未能對賽球隊之積分, 該些球隊一律判勝出3:0論。 |
61. |
所有球隊必須參與本會舉辦之任何賽事, 否則罰款以每場HK$300計算,由棄權第一場起計, 直至該賽事最後完結之球賽總次數為止。 |
62. |
本會祗接受球隊一個月前及每次不多於七天之請假申請, 每個球季亦不接 受多於2次之申請, 而6月份則不接受任何理由之請假申請。 |
63. |
本會嚴格執行每組升班三隊及降班三隊(2021-2022年度球季,所有組別則升三降二), 而新加入之球隊則由最低組別開始, 除得到主席或執委會通過批準例外; 上述如有違規者, 所有參賽之行政費用及原定之保證金將不會被發還。 |
64. |
任何頂名球員被證實乃本會任何球隊之註册球員, 該頂名球員亦需即時被罰停賽三場, 以示懲戒。 |
65. |
本會一律不會接受雙方球隊在賽事開賽前或進行中作出協商處理任何事情 (例如: 球賽中斷或腰斬、 轉換場地或賽制、 時間增減、 球証徹換及不付場費或球証費等等), 如有違規者, 本會便交由執委會作出審理及判罰。 |
66. |
所有因球隊取消或腰斬而產生之一切場費及球証費等之賠償, 本會一概不會付責支付。 |
67. |
如獲得升班之球隊而退出的話, 其隸屬之球員皆不得超過五名球員轉到其他任何同一球隊註册及效力。 |
68. |
每場賽事進行中,任何一隊都不得中斷賽事而要求核對對賽球員之身份,如有可疑或需要的話, 祗能在開賽前或下半場開賽前各一次向球証申請要求核對,但每次亦祗可核對最多兩名球員為限。 |
69. |
每組均會建立一個群組, 祗作協助兩隊賽前核對波衫顏色之用。 |
70. |
本會將於每年的七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預早收取酒席按金費用HK$2,000,酒席費用餘額則將於季尾時收取。 |
71. |
以上之賽事細則如有錯漏或增減, 則以本會之執委會的最後決定為準。 |